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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校科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以及黨內(nèi)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科級領導干部是指我校副科以上實職領導干部。
第二條 科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jīng)商辦企業(yè)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nèi)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九)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十)配偶、子女經(jīng)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十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十三)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科級領導干部發(fā)生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四條 科級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五條 科級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學校組織部門有權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六條 科級領導干部在執(zhí)行本規(guī)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組織部門書面請示。組織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nèi)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開。
第八條 科級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組織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fā)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 科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diào)查核實,并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 不如實報告的;
(三) 隱瞞不報的;
(四) 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第十條對于報告事項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組織部門責成其說明情況;仍不能說清問題的,由有關部門調(diào)查;構成違紀違規(guī)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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